



计算机犯罪刑事控告专业律师团队
技术性律师团队,专注于涉计算机犯罪类案件的公安报案/立案/控告/辅助侦查/电子物证提取,全流程打击计算机犯罪
- 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
- 案件证据调查与鉴定
- 刑事控告与辅助侦查
主观方面和证据问题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可以多种多样。
2. 对于比较复杂的功能破坏行为,需要对系统功能是否被增删改和干扰,是否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进行鉴定。
定性争议
此罪与彼罪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1 利用3D人脸技术绕过系统认证后,注册账号并绑定个人信息,以帮助他人完成虚假扣分行为,有的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2 增加、获取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3 既非法获取数据,又增删改数据的,有的没有数罪并罚而以一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处理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
2.1 使用木马软件窃取他人电脑内支付宝、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再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控制被害人电脑登陆电商平台进行刷单购买物品,利用窃取获得的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进行付款,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性质
2.2 没有对有价值数据增删改,没有未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的实质性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也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有价值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其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3 植入木马病毒等程序,未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其正常运行,也仅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4 修改ID,锁定苹果手机,也大量被认定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39-2652-7105 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