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检察院合规审查阶段,那么首先要做的是判断涉数据类犯罪案件是否符合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指的是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数据合规视阈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亦在经济犯罪规制范畴之内;同时,在“互联网+”的技术驱动下,经济犯罪也正在大规模地向网络空间转移,并衍生出一种全新的犯罪形态——“网络经济犯罪”,而数据合规领域涉及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恰为“经济犯罪”所包含。基于以上,涉数据类犯罪案件属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指导意见》以及当前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基本上将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对象设定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涉企刑事案件,也有部分检察院将重罪纳入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参上文所述,涉数据类犯罪主要涉及罪名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符合合规不起诉适用刑罚范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