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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草案)中相关内容解读

最近人大网放出了一个大招——数据安全法草案,这可是咱们大数据行业的大新闻啊!这个草案一出,感觉就像是给数据依赖型的互联网公司戴上了一副法律的手铐,让它们在舞台上跳舞时要格外小心。而对于爬虫相关行业来说,更是要瞪大眼睛,别让法律风险找上门来。还记得19年七台河警方那次在杭州、上海的大数据公司大扫荡吗?那可是一个警示啊,各位小伙伴要时刻保持警惕!

作为法律大数据行业的从业者,我还是一名执业律师,今天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草案的重点。不过,我得先说一句,这个草案还是有点模糊,有点像是把各种概念都装进了一个大篮子里,让人有点担心以后的执法会不会也这么模糊。

一、立法背景

从“草案”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大数据行业的发展还是挺支持的,只要大家规规矩矩地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十二、十三条,还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说明,国家在合法有序的前提下,还是很支持数据经济产业的发展的,这个法律就是为了让这个产业更加规范,更加健康地发展。

二、 法律适用对象

这个草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的所有主体。这里给出了数据的概念,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而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互联网运营方都被包含了进去,包括公司和个人。因为任何通过网络传播、展示的内容,都符合本法数据的概念。

三、 行业从业者需要注意的地方

1)重要数据管理和风险责任管控

掌握重要数据的机构,要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并且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什么是重要数据呢?根据草案第19条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2)在线数据处理服务需获得经营许可或备案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 专门提供在线数据处理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业务许可或者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一条在笔者看来,还是有点模糊。哪些服务属于在线数据处理,这里还需要更加精确的表述。由于互联网行业基本都存在在线数据处理,比如用户注册过程中的密码加密,工具网站在线文件格式转换。这里的表述似乎一下子涵盖了所有的种类,对于企业和监管者来说,区分和实际操作可能会有些困难。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草案”第29条和第30条。这两条可是让大数据公司们瑟瑟发抖的规定!

首先,咱们来说说第29条。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你们这些大数据公司,别以为可以随便收集数据,要合法、正当才行!不能偷窃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数据。而且,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有规定的话,你们还得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不就是给大数据公司们上了一道紧箍咒吗?不过,别担心,我来给你们解释一下这两点:

a. 采集来源的合法性;

b. 采集方式的合法性;

对于政府公开信息,比如工商、裁判文书、商标、专利等,你们可以用爬虫技术获取,但是别太过分了,天天全量爬取会让政务网站吃不消的。至于公众信息的获取采集,一定要做好用户授权,记录保存好,数据使用要有日志级别的记录,方便回溯追查。交易对象的身份证明和使用记录也要清晰可查,数据来源要真实!

还有,对于那些不明数据来源的数据,你们可得小心了,别因为非法来源数据交易而受到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接下来,咱们再来看看第30条。这条可是为大数据公司量身定做的哦!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在提供交易中介服务时,要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还要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简单来说就是,交易过程中要全程留痕,包括以下文件:

1、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

2、交易对象审查记录;

3、交易记录;

4、数据的使用记录;

5、数据来源介绍或证明;

最后,咱们来说说“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这可是对信息监管、信息来源、信息交易、信息备案等方面处理不当的大数据公司们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取缔或吊销等手段。所以,各位数据侠们,要小心行事哦!新鲜出炉的《数据安全法(草案)》咱们的数据界以前可是像野孩子一样没人管,现在终于有“家长”来认领啦!这部法法儿就像是给数据世界安了个规矩大管家,告诉它们怎么监管、怎么管理,要是出了岔子,谁负责擦屁股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不过呢,我得说,这个规矩大管家有时候也挺迷糊的,界限画得跟泼墨山水似的,让人猜不透。但整体上来说,对咱们数据行当,绝对是个喜大普奔的消息。只有规规矩矩,才能让数据的价值蹭蹭往上涨,既防止了数据的任性妄为,又保护了提供数据的老铁们和咱普通大众的隐私。对于靠数据吃饭的企业,这也是件贴心小棉袄!

所以,虽然有点小瑕疵,但《数据安全法(草案)》还是值得咱们拍手称快的。嗯哼,让我们一起期待它正式“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