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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
  • 案件证据调查与鉴定
  • 刑事控告与辅助侦查

罪与非罪——辩护要点

1. 只有传播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没有后果,不应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租用他人带攻击软件的服务器进行敲诈威胁而没有实施攻击行为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敲诈行为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广告支持的,更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

3. 仅仅制作或传播破坏性程序,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不应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 行为人在自己的计算信息系统中增加程序,逃离监管,并未侵害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不能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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